关于印发《淮北市院前急救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2-27 16:37 字号:

县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救治,提高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急救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淮北市院前急救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1227日     

 

淮北市院前急救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市院前急救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到及时快捷地实施对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救治,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3)和《安徽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医〔201016)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送往医院过程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建设公共卫生应急救治体系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院前急救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置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及危、急、重、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工作,保障全市居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总体要求

()院前急救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坚持“就近、就急,就医院救治能力,尊重病人(家属)意愿”的原则;

()市紧急医疗救援(120)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120指挥中心)在市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负责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含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的院前急救指挥调度工作及日常监管职能。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县区院前急救工作接受市120指挥中心业务指导,服从市120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和管理,承担相应的急、危、重症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工作;

()营造多部门参与的氛围,争取财政、公安、交通、公路、民政、新闻媒体、通信等部门的配合,做好院前急救的社会宣传和部门协调配合工作。

三、院前急救网络建设

(一)组织机构设置

1.市院前急救网络由一个120指挥中心和若干个120急救站组成;

2.市卫生健康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市120急救站基本建设标准;

3.医疗机构申请加入院前急救网络设立急救站的,须向市120指挥中心申请,由市120指挥中心统一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设置规划,经评审合格后设立。

(二)院前急救网络组成单位职责

1.市120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全市院前急救资源的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经市卫生健康委授权作为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2)建立并完善全市院前急救网络体系,检查、督促急救站及网络医院的急救工作;

(3)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全市院前急救网络的管理、信息统计报告等各项工作制度,做好院前急救信息收集处理和贮存,保证急救网络正常运作;

(5)突发事件处置时与110122119等紧急救援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实行联动,应对全市及周边地区重大突发事件;

(6)负责急救站院前急救人员的岗前培训和院前急救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2120急救站(含所在网络医院)的职责

(1)服从市120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和管理,承担急、危、重症伤病员院前、院内急救相关工作;

(2)承担淮北市行政区域(含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及周边地区急、危、重症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及重大节庆、大型社会活动急救保障和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

(3)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研究及学术交流;加强与周边地市交流协调和沟通联动;

(4)负责急救信息资料的登记、保存和报告工作;

(5)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院前急救费用,严禁乱收费和不收费。

四、通讯网络建设

1.院前急救电讯通信:“120”电话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未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使用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急救服务电话。市120指挥中心正式运行后,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单位原设置的对外公布的急救服务电话号码一律撤销,停止使用。

2.院前急救网络通信传输平台:由120指挥调度中心、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和GPS定位系统等计算机网络组成。市120指挥中心建立中心服务器和120指挥调度中心,急救站建立通信网络终端,通过允许的传输方式实现通信数据联网。

五、院前医疗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1.市120指挥中心和各120急救站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值班制度。市120指挥中心应及时、规范、高效受理和处置“120”呼救,120呼救电话录音和急救站收到的出诊指令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2.急救站不得拒绝市120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和监管,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和收治由120急救网络送来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延误出车或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3.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规范穿着行业统一的急救服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除配备日常工作服装之外,还应配备传染病防护隔离服。事故现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戴头盔,上道路和高速公路救护还应穿反光背心或工作服上装订反光条。

4.伤病员接送按照“就近、就急,就医院能力,尊重伤病员(家属)意愿”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对患有精神病、中毒等专科病患者,转送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现场急救工作人员要及时根据病情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科学选择救治医院,并提前与救治医院做好沟通,到院后及时交接并完善相关记录;在抢救和护送病人过程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置。现场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告知病情、救治措施等并签署《院前急救知情同意书》(见附件)

5.急救站所在医院对120送达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因设备或者技术限制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并报市120指挥调度中心备案。

6.急救站所在医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医院对病人在本院内的医疗活动负责,主动为需要转诊、转院的病人提供服务,救治医院医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相互推诿。市120指挥中心不对入院后的转诊、转院指派网络救护车接送病人。医院需紧急动用网络救护车承担危重急症伤病员转诊转院任务时,须提前向市120指挥中心报备,120指挥中心暂停对该车辆发布调度指令;救护车完成任务后要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指挥中心恢复对该车的调度。

7.突发灾害性事故时,最先到达现场的急救人员,要承担起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指挥任务,直至更高级别医生或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现场接手指挥;同时要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统一指挥调度。

8.急救站应当建立急救通讯设备管理和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值班急救车辆运行状态、车容车貌及车载设备状况良好,确保能及时出诊。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必须立即出动救护车。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擅自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9.全市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等的医疗保障以及各级各类应急演练等,需要医疗机构动用网络救护车的,救护车所属医院须提前向市120指挥中心报备同意后,方可出车。

10.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认真填写院前急救病历。每一位患者都要有急救病历,记录急救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去向,并及时移交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市120指挥中心存档。

11.急救站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常见各种类别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系统、规范的经常性演练;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大型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在市120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立即启动相应的医疗救援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12.院前医疗急救为有偿服务。急救站院前医疗急救出诊收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有关标准执行。使用由各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收费发票,发票的管理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出诊收费可根据实际由出诊人员在现场收取并向缴费者开具发票,所收现金缴纳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六、保障措施

1.急救站应依据本《方案》制定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职业道德与行风建设,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急救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培训、考核制度。急救站执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行业技术规范。救护车驾驶员和辅助急救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技能培训。

3.急救站使用的医疗设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卫生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后应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4.急救站等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并公布非120院前急救服务电话;120网络联网救护车辆必须有市120指挥中心调度指令方可出诊。违规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5.急救站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救护车和设备的消毒、隔离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

6.有下列情况发生时,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可请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干扰伤病员医疗救治;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的;(2)侮辱殴打急救工作人员,影响急救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3)扣押、毁坏救护车、医疗设备,通讯装备的;(4)恶意干扰“120“呼救电话,影响呼救受理与指挥调度工作正常开展的。

7.急救指挥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3)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4)违反本方案其他规定的。

8.急救指挥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制定本单位绩效分配方案时应当对院前急救岗位实行倾斜;对其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在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

9.急救站及其所属医疗机构实行机构考核和评审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120指挥中心承担淮北市120急救网络成员医院和各120急救站院前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组织院前急救人员的培训、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管理。

濉溪县县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可根据实际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淮北市紧急医疗救援(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知情同意书

附件:院前急救知情同意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