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发布协调机制
为建立健全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科室制作的政务信息,由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三条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一)政务信息涉及包括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开。
(二)属于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在该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三)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第四条 对于拟公开政务信息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向其发出征求意见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务信息基本情况;
(二)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拟公开政务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第五条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拟公开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对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六条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科室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规制度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