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权责清单(2023年本)——其他权力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231 | 其他权力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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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 其他权力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在备案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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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 | 其他权力 | 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与人体健康有关)实验室备案 | 1.《生物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在备案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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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 | 其他权力 |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 | 1.《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卫医政发〔2022〕 33号)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 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 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 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在备案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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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 | 其他权力 | 消毒产品备案 |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在备案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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