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权责清单(2023年本)——行政规划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1-19 15:11 字号: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230 行政规划 编制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做好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20〕10号)。 1、编制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上报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