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权责清单(2023年本)——行政确认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1-19 15:10 字号: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229 行政确认 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鉴定结果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鉴定结束后,下发鉴定结果;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鉴定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鉴定决定的;
2、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准予鉴定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鉴定决定的;
3、在鉴定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鉴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