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2-29 14:40 字号:

中共淮北市委  淮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驻淮单位:

现将《淮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淮北市委

淮北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淮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淮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市至少建设普惠托育机构40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5.04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

1. 依法落实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加强政策解读,落实配套支持措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 强化婚育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完善三孩生育配套措施,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提供婚育消费贷款。(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符合我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困难家庭婴幼儿入托、入园,按照每生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优化生育政务服务。全面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和跨省通办。加强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同,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简化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落实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和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医疗保障政策。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 90 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5.推动生育休假制度落地。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予以适度补贴。〔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指导用人单位在福利支持层面,集体协商帮助职工解决生育与工作的关系问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退或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在公务员考录中,除特殊职位或特殊需要并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外,不得设置性别等与职位要求无关的其他限制性资格条件。(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的职业(工种)按规定给予每人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增加住房支持政策供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配租公租房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未成年子女数量在二人及以上的家庭,配租公租房收取租金标准参照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执行。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对符合条件的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优先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利用相关媒体宣传报道我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的重要成果、先进典型等,广泛宣传党和国家优化生育工作方针政策等,做好优化生育政策举措宣传解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养育指导、就医和入托代办等服务,探索建立群众生育诉求归集和反馈机制。开展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掌握群众生育意愿、生育养育公共服务落实情况和家庭健康等信息,及时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9.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全面改善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条件,优化产科诊疗环境和设施条件,注重紧缺人才队伍建设。到2025年,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力争分别达到三级甲等、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专科建设,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妇幼预防保健和疾病诊疗中的独特作用,到2025年,市、县妇幼保健院开展中医药专科服务比例达100%,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门诊中医药服务量明显提高。做好农村适龄妇女和城镇低保适龄妇女“两癌”筛查民生工程,到2025年,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率和乳腺癌筛查率均达到50%。(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可探索开展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补贴接种。〔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优化孕产妇保健管理流程,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属地化管理。全面落实孕产妇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母婴安全管理评审等制度。巩固和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实现市、县两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全覆盖,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加强妇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强化婴儿保温箱、新生儿辐射抢救台等关键急救设备配置,组建区域急救专家团队,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高临床救治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产前和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提供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产前筛查、农村妇女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服务。增加从事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医疗机构。到2025年,全市产前筛查率达到75%;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到30个。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降低新生儿缺陷发生风险。推进出生缺陷救助、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等项目,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基层出生缺陷防治人才培养,推动基层筛查能力不断提升。(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2.锻造儿科医疗服务长板。提升儿科整体诊疗水平和处理疑难危重疾病能力,争取依托省级儿童区域医疗中心技术力量,建成2—3个儿科医联体。健全市县儿科质控网络,提升我市儿科学科水平,到2025年,市人民医院、淮北矿工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普遍开设儿童亚专科不少于5个。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3.提升不孕不育诊治水平。到2025年,建成一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诊治服务和相关技术应用。发挥中医药在治疗不孕不育中的作用,提升不孕不育诊治技术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4.强化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淮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和民生工程。2022年,编制淮北市“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落实要素保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优先落实托育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完成新增托位分解任务的县(区)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

15.加大城乡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推动各地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市每年至少建成4个示范性托育机构,其中各县(区)每年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托育机构,各县(区)每年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25年底,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引导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立临时托育场所,并向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到2025年实现全市每个县(区)至少有一个公立医疗机构建设托育点。(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公办幼儿园举办的托班原则上要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均要开设普惠性托班。完善公办幼儿园办托班管理制度。到2025年,各县(区)不少于40%的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大力推进工会“阳光家园”建设,以经费补助、示范带动、层层联动等形式,创新推动工会爱心托育服务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或与驻地街道、社区、托育机构联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为3岁以下职工子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形式多样的福利性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总工会)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支持家政企业积极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探索对家政品牌企业新开设和升级改造服务门店(点),增添专业服务设备,扩大育儿服务的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7.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推动淮北工业与艺术学校、濉溪职业技术学校等中职学校开设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并扩大招生规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支持托育机构对新录用的保育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托育机构培训补贴。鼓励托育行业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对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取得五级、四级、三级技能等级的相应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支持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参加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评价,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22年,落实托育机构信息化平台管理和服务,逐步拓展在线托育服务培训、居间中介和技术认证等服务。发展“医育结合”,由医疗保健机构向托育机构派驻儿童保健医生任健康副园长,为婴幼儿提供保健与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加强儿童保健服务与托育服务深度融合(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8. 促进托育行业规范发展。2022年,成立市级托育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级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落实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22年底前,指导托育机构全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局)〕

19.推进托育和义务教育相衔接。加快幼儿园托班建设,实施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增加学位供给,到2025年,全市实现不少于40%的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新建、改扩建幼儿园27所,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96%以上。开展幼儿园和小学科学衔接行动,落实一年级“零起点”教学要求,推进家校(园)共育,开展入学适应教育。全面实施幼儿园延时服务和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实现所有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满足幼儿和学生个性化需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四)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20.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等制约措施。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生育政策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推行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护理假制度,维护其在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权益。(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给予每人50元补贴。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后需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夫妻,或者接受绝育手术后要求再生育,需要恢复生育手术的夫妻,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到2025年,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自理、半失能、失能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500、1000元的老年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政府承担;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行县(区)、镇(街)两级党政领导、部门联系帮扶责任制,每年帮扶资金不少于500元。〔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对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可按照需求提供老年人健康评估,对失能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低收费或者无偿托养服务,纳入特殊困难家庭低收入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对失能人员优先纳入家庭床位试点和居家适老化改造。(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挥各类公益金作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帮扶。推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三个全覆盖”。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社区周探访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2.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深入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暖心行动”,到2025年,各县(区)至少建设1个“暖心家园”。(牵头单位:市计生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定期研究重大人口问题,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

(二)凝聚工作合力。有关单位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优化生育政策的支持措施。各级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等工作。市计划生育协会要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三)强化队伍建设。稳定、充实基层人口工作队伍,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加强基层队伍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四)建立推进机制。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对照重点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建立推进机制,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每年12月1日前要报告本地本部门人口工作情况,由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市级适时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