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北市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收治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8-12 16:57 字号:

各县、区卫健委,各医疗卫生机构、安宁疗护试点机构:

为规范安宁疗护工作,确保我市安宁疗护国家级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我委特组织相关医疗卫生专家制定了《淮北市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收治准入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812日      

 

淮北市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收治准入标准(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全市安宁疗护工作,积极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减少无意义的过度治疗,提高终末期患者的生存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的离世,确保我市安宁疗护国家级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按照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精神,制定本收治准入标准(试行)

二、适用范围

淮北市辖区内开展安宁疗护工作的各医疗机构。

三、收治准入标准

(一)凡诊断明确且病情不断恶化,现代医学不能治愈,属不可逆转的慢性疾病终末期,预期存活期小于6个月,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且按照《淮北市安宁疗护病人病情(生存期)评估单》(附件1) 、《Karnofsky(卡氏)功能状态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评估,原则上得分小于50分者方可收治。

1.晚期终末期恶性肿瘤患者,预估患者生存期越短、症状越明显,优先考虑收治;

2.两个以上重要器官持续衰竭的高龄(80)老衰患者;

3.严重失能失智终末期(生存期评估≤20分)患者;

4.其他疾病失代偿期(不可逆转)患者。

(二)符合收治准入标准并自愿接受安宁疗护(放弃过度治疗)的患者,由试点医疗机构安排医疗、护理、心理方面的专业人员与患者或监护人进行沟通,充分告知安宁疗护的内容、方式,并与患者或监护人签订《安宁疗护知情同意书》(附件3)

 

附件: 1.淮北市安宁疗护病人病情(生存期)评估单

  2.Karnofsky(卡氏)功能状态评分标准

         3.安宁疗护知情同意书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