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北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3-12 10:08 字号:

2022年3月11日,淮北市卫生健康委 淮北市发展改革委 淮北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淮北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为有效增加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淮政〔2018〕40号)、《关于印发<淮北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的支持政策清单(试行)>的通知》(淮卫〔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淮北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二、出台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方案》的印发和实施,明确了我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对象、方式、标准及申报程序,完善了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政策,将加快促进我市普惠性托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申报审核、托育机构新建、改扩建业务指导、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起草。为推动我市普惠托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参考先进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起草了《淮北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吸收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实施方案》。

3.合法性审查。随后送市卫健委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实施方案》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顺利通过合法性审查。

4.会议审议。2022年2月20日,市卫生健康委召开会议,就《实施方案》研究讨论。会议汇报了《实施方案》文件起草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基层调研和专家论证情况,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会议认为,《实施方案》起草过程规范,准备充足,文件有较强的实用型和指导性,对于我市普惠性托育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经充分讨论,会议决定《实施方案》予以发文。2022年3月11日,市卫健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印发《淮北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四、工作目标

组织协调县区及有关部门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政策,大力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为有效增加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提供保障。

五、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实施背景,阐述了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建设补助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为补助对象及方式、标准。首先是托育机构申报建设补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年新建、改扩建的;二是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并完成备案的;三是已获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的托育机构不再享受本建设补助;四是托育机构及其负责人信誉良好,且近三年内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五是普惠性收费标准暂定为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在群众可承受能力范围。其次是补助的方式和标准,此项补助为由财政统筹资金实施的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部分为申报程序,明确了托育机构申报时应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纸质版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局拨付建设补助资金。

第四部分为附件: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是填报托育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六、创新内容

完善了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政策,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施一次性建设补助,有效推动了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平稳发展。

七、保障措施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托育机构新建、改扩建业务指导、项目验收等工作。对存在骗取、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淮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且不得再次申报相关托育补助资金。严明工作纪律,严查一切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不予申报。

八、下一步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将围绕《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积极主动与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资金发放,全力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九、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单位: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 周飞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科

咨询电话:0561—3046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