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县(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淮北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实施方案。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北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1日
淮北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
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施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淮政〔2018〕40号)、《关于印发<淮北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的支持政策清单(试行)>的通知》(淮卫〔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稳步增加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对符合相应要求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建设补助。
二、补助对象及方式、标准
(一)补助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新建、改扩建的普惠性托育机构。
2.普惠性托育机构需在淮北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
3.已获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的托育机构不予申报本建设补助。
4.托育机构及其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近三年内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督查检查合格或发现问题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5.普惠性收费标准暂定为机构提供的基本托管服务(全日托)收费金额不超过本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全日托按日常固定服务时段不少于8小时计,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收费按全日托标准综合核定。
(二)补助方式、标准
采取事前申报、事后补助的方式实施一次性补助,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统筹中央和省转移支付及本级财力给予保障,具体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补助资金用于托育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硬件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
三、申报程序
托育机构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核,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备。经新建、改扩建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建成并完成备案,对审核通过的,由县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局拨付建设补助资金。
四、有关要求
1.申报建设补助的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骗取、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淮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且不得再次申报相关托育补助资金。
2.各县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申报审核、托育机构新建、改扩建业务指导、项目验收等工作。严明工作纪律,对存在搞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试行两年,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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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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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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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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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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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新建、改扩建托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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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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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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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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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工作 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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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