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张辉解读《淮北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9-04 18:17 字号: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张辉对关于印发《淮北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如下:

1、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2、怎样申请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

答:首先是本人申报,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卫生健康委复审确认并公布,省、市卫生健康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纳入扶助范围。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答:奖励扶助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l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l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我市2011年起对奖励扶助进行了扩面,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妇,提前至50周岁领取奖励扶助金)。

补助标准为:

年满60周岁: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每人每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年15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180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年满50-59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720元。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和标准?

答:特别扶助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l933年1月1 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补助标准: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5、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什么为准?

答: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时,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

6、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的?

答: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原则上看生育数量是否符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策法规与现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的,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生育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可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7、奖励扶助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对象是如何界定的?

答:“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的对象,仅指一对夫妻中只生育过一个女孩,其他各种情况均不属于此项政策范围。

8、特别扶助中,关于独生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答:⑴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纳入扶助范围。

⑵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策法规与现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的,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⑶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身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⑷符合第2、3条规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有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调查核实,予以确认。

9、夫妻双方均未曾生育子女而收养子女的,可否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答:合法抱养、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可以纳入奖扶。(亲属间过继、抱养、送养等行为的对象,暂不纳入)

10、对于收养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答:⑴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⑵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过子女,子女及配偶均死亡,单身一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11、关于子女数是如何计算的?

答:⑴原配夫妻子女数认定以夫妻双方现有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再婚夫妻子女数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⑵生育子女非法送他人收养,该子女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⑶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⑷经民政部门安排寄养的子女,或因父母双亡经当地政府安排寄养在亲属家的子女,可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家庭的子女数。但已确定为收养关系的除外。

⑸生育的子女被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该夫妻的子女数。

⑹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⑺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被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⑻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12、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如何认定的?

答 :⑴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⑵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但没有持证的,由残联依法认定发症后予以确认。


解读单位:淮北市卫生健康委

解读人: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张辉

咨询电话:3119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