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卫生健康委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0-05-18 14:13 字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卫生健康委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卫秘﹝2020214


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淮北市卫生健康委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 5 月 18 日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淮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按照行业依法监管、部门综合主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全市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以下简称“本地区本行业”)的消防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对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行业监管和部门管理。县区卫生健康委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各卫生健康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医院、其他卫生健康服务机构等人员聚集或密集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党政同责、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落实消防安全部门主管、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市委市政府消防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健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依法督促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根据本地区卫生健康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构建消防安全“六项机制”常态化、制度化管理体系,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消除。

(五)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县区本行业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县区本行业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所管(属)单位、下属单位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及时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八条 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许可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卫生健康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应急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医院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五)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 2 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等医疗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防毒面具、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等。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由共管共用方协商确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和物业企业合同约定消防安全服务范围和责任。责任方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监测等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消防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所属(管)单位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五条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本系统消防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发生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私人诊所等,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印发淮北市卫生健康委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