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培训会议召开
5月30日上午,全市《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培训会议在市公共卫生大厦召开。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人,市辖三区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管副院长、医保办主任,乡镇卫生院、矿企医院、民营医院院长等80余人参加培训。
会议传达了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培训班会议精神,解读了省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总则、参保与缴费、服务与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0条,将于2018年6月1日期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关系。《办法》还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药店及其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服务,以及经办机构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职责等行为予以详细规范。明确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会议要求,参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办法》的条例内容,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会后要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按照《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新农合监督管理措施,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将《办法》落到实处,对违规违纪的,严惩不贷,决不姑息。(宋宾)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