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印发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日前,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烈山区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旨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队伍激励机制,充分激发村医的工作热情,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实施办法》共有十二条。提出按照“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依法取得相关医学执业资格并在烈山区内参加村医定期考核合格、在岗在职、未达到退出村医队伍年龄的我区乡村医生及全区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及村卫生室(村改居)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在岗村医,缴纳养老保险。对参保方式、资金来源、养老保险待遇及衔接、工作要求等均有明确规定。具体实施将在7月初组织。(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