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印发实施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日前,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该举措旨在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激励保障机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解除乡村医生后顾之忧。
据了解,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新一轮医改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乡村医生养老待遇问题,作为其中一个原因,广受关注。2016年6月,濉溪县按照省级有关文件精神,开始兑现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初步建立起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最高补助为30以上工作年限的到龄退出村医,月补助528元。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种养老保障水平明显滞后,不利于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稳定,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急需要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
《实施办法》共有9章33条。提出按照“政府引导、自愿选择、费用分担、离职自理”原则,参照村干部养老政策,为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执业护士等法定执业资格,定期考核合格的,在岗在职在册的乡村医生,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随村级干部养老保险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对参保资格确认和登记、费用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等均有明确规定。具体实施将在5月下旬组织。(孙东海 邬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