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卫生计生委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关于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卫监督秘〔2018〕601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8〕174号)精神,现将《淮北市卫生计生委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淮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淮北市卫生计生委推开“证照分离”
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关于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卫监督秘〔2018〕601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8〕174号)文件精神,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精神和工作部署,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证照分离”试点,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改革任务
(一)实施范围
共有5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仅适用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5、医师执业注册。
(二)实施内容
1、减少申请材料。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承诺书》,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仅适用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等4个优化准入流程事项,全面实行网上办理。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简化申请材料;暂时不能实现共享的,可运用其他线下手段代替证明事项。
2、压缩办理时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由原来5个工作日的承诺办件修改为当场发放许可证的即办件;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仅适用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由法定的4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3、优化准入环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承诺制,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仅适用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中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中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等材料,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中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卫生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医师执业注册许可中对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事后评估评价等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针对机构场所、人员资质资格、健康相关产品等卫生计生领域不同类型行政审批事项的特点,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事后评估评价为补充的监管机制。
2、推广随机抽查监管。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3、严格行政执法。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已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条件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依法予以撤销、注销。严厉打击未取得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执业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许可范围执业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非法采供血、未按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加强对投诉举报、监督抽查、日常监管、案件查办等数据分析,对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
4、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领域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构建卫生计生机构和从业者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许可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协调推进机制,由行政许可科牵头,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落地见效。
二是完善配套措施,各相关单位对照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向社会公开。
三是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是狠抓工作落实,强化督查问责,奖优罚劣,确保“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附件: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管理措施
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改革管理措施
3.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改革管理措施
4. 医师执业注册改革管理措施
附件 1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 )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8〕174号),为简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特制定以下具体管理措施。
一、全面推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许可,谁告知”的原则,许可实施机关制作并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向社会全面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法律依据、申请材料要求、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
三、压缩审批时限,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对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优化审批服务
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五、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 落实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许可实施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加强综合监管,创新公共场所卫生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 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附件:1-1.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1-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附件 1-1
(单位名称):
本人(单位) 申请从事 (填写公共场所经营范围)经营,经营场所位于 (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本人(单位)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
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人(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法定许可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相应责任由本人依法承担。
告知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 1-2
(美容美发场所)
一、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30 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
积应不小于 10 平方米;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区、烫发区,烫、染工作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2. 美容和美发场所应当根据规模清洗设置清洗消毒间或者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美发场所还应配置皮肤病专用工具一套。
3. 美容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
4.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并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配备足够的工作衣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5. 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6. 应当在醒目处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 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 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美容、美发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 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 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 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 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文化娱乐场所)
一、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 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 座位在 800 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3. 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 150 人一个,女 50
人一个(男女蹲位比 1:3)。小便池每 40 人设一个,每 200 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 1.4m,采用双向门。
4. 影剧院内观众厅座位高度、座宽、座位排距、视距、观众厅长度、视角等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1.25m2。照度要求: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 40 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 101 lx,剧场前厅为 60 lx。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5. 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6.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
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7. 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并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配备足够的工作衣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8. 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9. 应当在醒目处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 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 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文化娱乐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 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 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 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 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游泳场所)
一、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 应设置游泳池及更衣室、淋浴室、清洗消毒间、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3. 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 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5. 淋浴室及通道: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 20~30 人设一个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 0.9 米。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 2
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 20 厘米。
6. 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专间内应有上下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专间内应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保洁柜并标记明显。
7. 保洁储藏: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储藏间内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用于游泳池水消毒的药剂应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上锁。
8. 游泳池: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9. 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10. 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池水水质消毒液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 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 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11. 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 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12.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 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3. 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 储藏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4. 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15. 室内游泳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16. 应当在醒目处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 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 有效的公共场所(含游泳池水)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室外游泳池仅需提供游泳池水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 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 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监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 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住宿场所)
一、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客房净高不低于 2.4 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客房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 4 平方米。含卫生间的住宿客房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2. 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清洗消毒间、布草间、布草回收区域、储藏间、员工工作间。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盥洗室。
3. 清洗消毒间: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专间内应有上下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专间内应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保洁柜并标记明显。
4. 储藏室: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储藏间内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5. 布草保洁存储:星级宾馆设立专用布草间,普通旅店设置密闭储存布草设施;布草间面积应与住宿场所使用面积、床位数相适应,普通旅店设置密闭储存布草设施不得设置在公众经常经过的通道上,布草间只用于储存清洗消毒后的洁净布草。
6. 布草回收设施:应设置脏棉织品收集容器,容器应密闭并有标识。
7. 住宿场所宜配备工作车,其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工作车应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 标志明显。
8. 公共浴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照设计接待人数,盥洗室每 8-15 人设 1 只淋浴喷头,淋浴室每 10-25 人设 1 只喷头。
9. 公共卫生间:应男、女分设,便池应采用水冲式,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应设置洗手设施。男卫生间应按每 15-35
人设大小便器各 1 个,女卫生间应按每 10-25 人设便器 1 个。便池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10. 洗衣房: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11. 公共用品配置:棉织品、饮具等公共用品,与床位数之比应达到 3:1 的比例。
12.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及索证:住宿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购置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13.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 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4. 通风设施: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
15. 采光照明设施: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的客房采光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 1:8,客房台面照度不低于 100 勒克斯,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
16. 应当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安装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蝇门帘、纱网或设置空气风帘机。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 6 毫米的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
17. 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18. 应当在醒目处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 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 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住宿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 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 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 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 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沐浴业)
一、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沐浴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 应设置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储藏间。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更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3. 更衣室: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4. 沐浴区:淋浴室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屋顶应有一定弧度,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 0.9 米。设置浴池的沐浴场所应设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 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 2 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 20%。
5. 公共用品配置:应按照最大设计接待容量 1:3 的比例配备浴巾、毛巾、浴衣裤等用品用具,设置相应的储藏间,配备保洁存放容器或设备。
6.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及索证:沐浴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 具、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购置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7. 保洁储藏: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储藏间内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8.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9. 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专间内应有上下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专间内应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保洁柜并标记明显。
10. 提供修脚服务的沐浴场所应在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压消毒装置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11. 公共卫生间:沐浴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便器,在浴区内应当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公共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通风设施:沐浴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新风、排风、除湿等),排气口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如使用自然通风,应设有排气窗,排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 5%。
12. 照明设施:沐浴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桑拿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使用安全电压。更衣室、浴区照度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13. 燃气卫生安全: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使用的锅炉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沐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
14.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5. 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16. 设立禁浴标志。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 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17. 应当在醒目处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 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 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沐浴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 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 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 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
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监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 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其它场所)
一、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 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 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 应根据规模和提供公共用品用具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间、公共卫生间、储藏间等。
3. 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专间内应有上下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专间内应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保洁柜并标记明显。
4. 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公共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5. 通风设施:场所内应有通风设施。
6.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
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7. 公共用品配置:应按照经营规模配备相应的用品用具。
8. 保洁储藏: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储藏间内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9.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及索证: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购置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10.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1. 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12. 应当在醒目处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 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 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沐浴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 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1. 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 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监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 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 号),为优化准入服务事项类型,特制订以下具体管理措施。
一、积极推动网上办理
宣传引导申请企业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加快实现最多跑一次和“零跑腿”。
二、压缩审批时限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法定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承
诺办结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
三、精简审批材料
能通过信息共享、卫生部门现场查证、申请人承诺方式获得的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书面材料。
四、公示审批基本要素、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公示许可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消毒产品许可公示制度,及时公示、更新许可、备案信息。
五、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
加大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综合评价分类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曝光不合格产品名
称、批号等信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将双随机抽查结果和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在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向相关部门推送,推动建立完善信用监管制度。
附件:2-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办理指南
附件 2-1
一、范围
负责第一类产品中的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和第二类、第三类产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
二、办理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三、申请材料
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 生产工艺流程图
4.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5. 检验人员资质材料(委托检验除外)
6. 产品目录
7. 生产环境(限卫生用品和有净化要求的消毒剂生产企业, 使用紫外线灯管对车间空气消毒的企业还要提供紫外线灯辐射强度的检测报告)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限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抗抑菌剂、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的生产用水)
8. 委托检测协议书(限允许委托检验的生产企业)
9. 产品配方/原材料或结构图
10. 产品的标签(铭牌)和说明书
四、办理基本流程
1. 受理:申请企业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市分厅
(http://hb.ahzwfw.gov.cn/),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许可实施机关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
2. 审查: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并出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后,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等执法文书。
3. 审批:审批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 办结送达:通知申请企业现场领取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六、结果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七、有效期限
4年
八、接收时间
工作日:8:00-11:40 14:30-17:20
九、咨询途径
1.现场(窗口)咨询:淮北市人民中路2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2.电话咨询:0561-3112376
十、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61-3119593
十一、办理流程图
附件 3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 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8〕174号),为优化准入服务事项类型,特制订以下具体管理措施,各市可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全面实施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两证合一”
中资二级以下医院、二级以下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护理中心、护理院、护理站、康复医疗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两证合一”,申请人均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受理权限和要求向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执业登记申请。
二、全面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最大限度精简审批材料和程序,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申请材料和程序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不得变相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间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切实避免审批互为前置、申请人反复跑腿的现象。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港澳台资医疗机构审批时限由法定审批时限 45 天压缩到 5 天。精简审批材料,在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依托政务平台和信用信息系统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严格执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按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依法执业检查、医疗质量督查、等级医院评审、大型医院巡查、医德医风督查等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已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条件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撤销、注销。要加强对投诉举报、监督抽查、日常监管、案件查办等数据分析,对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
附件:3-1.营利性医疗机构(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设置审批办理指南
3-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指南
附件 3-1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二级营利性医疗机构(含港澳台资, 不含外商独资)设置的申请与办理。
二、审批事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三、办理依据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2016 年 2 月
国务院令 666 号修订)第九条
2.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 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64 号,2010 年 11 月 16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30 号修正)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79 号)
4.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9 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二)办理事项:二级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
(三)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四)审批对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批数量
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 申请资料按本实施方案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 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 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必要性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1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原件 1 份 |
必要 |
纸质 |
样表在《安徽省政务服务 网》自行下载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1 份 |
必要 |
纸质 |
自编 |
3 |
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
原件 1 份 |
必要 |
纸质 |
自编 |
4 |
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复印件 |
必要 |
纸质 |
属地卫生部门提供 |
5 |
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必要 |
纸质 |
属地工商部门提供 |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 个工作日九、审批证件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不满 100 张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六个月;100 张床位以上、500 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两年;501 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为两年六个月。超过有效期仍未开工建设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动失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关了解本实施方案相关情况。
2. 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实施方案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 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 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关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 接收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关依法进行核查, 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地址
1.现场接收地址:淮北市人民中路2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2.快递接收地址:淮北市人民中路2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二)接收时间
工作日:8:00-11:40 14:30-17:2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现场(窗口)咨询:淮北市人民中路2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二)电话咨询:0561-3112376
十四、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61-3119593
十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卫生计生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市卫生计生委窗口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三步:市卫生计生委窗口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证件。
第四步:申请人现场领取审批证件或窗口快递审批证件给申请人。
办理流程图:
书面申请——受理——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设置许可决定——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十六、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最多 1 次。
附件 3-2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医疗机构(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执业登记的申请与办理。可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审批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三、办理依据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2016 年 2 月
国务院令 666 号修订)第九条
2.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 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64 号,2010 年 11 月 16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 号修正)
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 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 项)
5. 《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卫医秘《2016》30 号)
6.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试行)》
(卫医秘《2016》171 号)
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79 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及权限
办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办理权限: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79 号)执行;
(二)审批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三)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审批对象
依法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审批数量
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 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 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 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1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非必要 |
无 |
无 |
实行设置与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他医疗机构由我司部门信息共 享,无需提供该项材料 |
2 |
《医疗机构 申请 执业登记注册书》 |
必要 |
原件 1 份 |
纸质 |
样表在《安徽省政务服 务网》自行下载 |
3 |
所在地县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当地医疗 机构设置规划) |
非必要 |
无 |
无 |
该项材料无需提供,由卫生部门通过现有证照证明核验 |
4 |
污水污物处理设 施验收合格证明, 消防验收合格证 明 |
必要 |
原件 1 份 复印件 1 份 |
纸质 |
消防部门验收提供 |
5 |
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 面图 |
必要 |
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
|
房产部门提供 |
6 |
资产评估报告 |
必要 |
原件 1份 |
纸质 |
中介或第三方机构提供 |
7 |
内部规章制度 |
非必要 |
无 |
无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 方式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
8 |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 明、身份证复印 件、签字表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和有关资格证书、 执业证书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无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
9 |
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清单 |
非必要 |
无 |
无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获取,无需申请人 提供 |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 个工作日九、审批证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关了解本实施方案相关情况。
2. 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实施方案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 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 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关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 接收现场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关依法进行专家现场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地址
1.现场接收地址:淮北市人民中路2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2.快递接收地址:淮北市人民中路2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二)接收时间
工作日:8:00-11:40 14:30-17:2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现场(窗口)咨询:淮北市人民中路2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二)电话咨询:0561-3112376
十四、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61-3119593
十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卫生计生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市卫生计生委窗口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
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三步:市卫生计生委窗口书面审查和专家现场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证件。
第四步:申请人现场领取审批证件或窗口快递审批证件给申请人。
办理流程图:
书面申请——受理——现场核查是否符合标准——执业登记 许可决定——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六、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最多 1 次。
附件 4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 号),为优化准入服务事项类型,特制订以下具体管理措施和办理指南,各市可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完成原注册方式向电子化注册方式的过渡,除特殊情况外,不再通过原注册方式受理和办理医疗机构及医师注册业务。要加强培训,指导医疗机构按照电子化注册程序办理本单位医师、护士注册事项,加强宣传,鼓励医师、护士通过电子化注册个人管理端办理相关业务。
二、压缩审批时限
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至当日即可办理。
三、精简办事材料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核验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四、放宽准入条件
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执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按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医师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依托医师电子化注册与病案实时监管系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注销注册。开设“注册医师查询”通道,将我市执业医师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4-1.医师执业注册办理指南
附件 4-1
一、适用范围
凡取得医师资格证者,拟在我市范围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二、审批事项医师执业注册三、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四、办理机构
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市属医疗机构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七、申请材料
1.形式标准。医师网上通过电子化注册端口申请,医疗机构
审核后 A4 纸打印。
2.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一式二 份 |
纸质表格 |
医师网上通过电子化注册端口申请,医疗机构 审核后打印。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身份证 |
|
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
非必要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无需申请 人提供 |
近 6 个月 2 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原件 |
原件一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医疗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 |
原件 |
原件一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复印件 |
复印件一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八、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
1. 网上申请:安徽医疗便民 http://www.ah12320.com/
2. 材料申请:
(一)接收地址
1.现场接收地址:淮北市人民中路2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2.快递接收地址:淮北市人民中路2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二)接收时间
工作日:8:00-11:40 14:30-17:20
(三)咨询电话:0561-3112376
九、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决定-办结-送达。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医师执业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有义务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投诉途径
(一)现场(窗口)咨询:淮北市人民中路2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二)电话咨询:0561-3112376
十六、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最多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