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安徽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高职(专科)院校: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完善村医队伍培养机制,扩大村医队伍来源,拓展多途径培养村医方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20〕6号)中工作安排,制定《在安徽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5日
在安徽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实施乡村医生
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计划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基本医疗有保障”要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提高乡村居民看病就医的可及性和获得感,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20〕6号)中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搭平台、县级对接、填平补齐”的原则,依托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以县(区、市)为主体的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计划。以县(区、市)为主体推荐一批品德好、素质高,热爱医疗卫生事业的本县户籍高中(含中职)毕业生,委托省内有临床医学、中医学招生资格的高职(专科)院校,培养服务基层的乡村医生。通过三年以全科医学为重点的临床医学或中医学专业大专教育,毕业后回定向的行政村工作,参加并通过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充实乡村医生队伍,提高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实施时间和主体
实施时间:2020-2022年三个年度;
委托主体: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培养主体:省内有临床医学、中医学招生资格的高职(专科)院校。
三、培养模式及对象
(一)培养模式
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以县(市、区)为实施主体开展工作。采取全日制教育形式,学制3年,纳入培养院校统一管理,按照全科医生培养要求单独编班教学。培养对象学习期满达到其专业毕业标准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二)培养对象条件
1.本县户籍中取得当年普通高考和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资格的高中阶段(含中职)毕业生,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毕业生优先录取。
2.须与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委、乡镇卫生院、村委会签订毕业后回村服务《定向服务意向书》(见附件1),回村卫生室连续服务不少于6年,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三)委托培养程序
1.县(市、区)可选择1-3所高职(专科)院校签订委托培养合作协议(院校名单见附件2)。
2.县(市、区)根据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乡村医生培养需求,提出年度定向委托培养计划,公布县域定向(到村)委托培养方案,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向县域内高中(含中职)毕业生宣传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政策,引导考生合理填报志愿。
3.符合条件人员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报名并初审(初审包括考试资格初审和体检初审),初审通过人员签订《定向服务意向书》,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编制初审通过人员名册(附件3)。初审通过人员按照安徽省当年度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登录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高考报名网站http://gkbm.ahzsks.cn报名。各市卫生健康委须在网上报名前汇总各县(市、区)初审通过人员名册报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备案,全省汇总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作为志愿填报依据。各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以初审通过人员名册作为录取依据,初审通过人员名册外考生不得录取。
4.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报考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文化素质测试,达到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划定的合格线后,方可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测试。
5.招生院校要严格按照选拔临床医学生基本标准,在招收计划内遵循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6.拟录取人员经招生院校测试、体检合格后,由录取学校公示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即为预备录取。
7.预备录取人员与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及录取学校签订《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并在省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录取,由录取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方可进入院校学习。
四、政策待遇及就业
(一)培养计划和经费。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院校计划由省教育厅列入分类考试招生计划。2020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已下达的院校,按照皖教发〔2020〕6号文件精神执行;未下达计划的院校按照附件4中本次单列计划执行。高校可根据办学条件,针对生源对专业之间的分类招生计划作调整使用。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高职高专学生生均拨款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年4650元,省财政按照三年每年300名培养计划安排相关经费支持贫困县(市、区)(名单见附件5),其他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级补助标准,自行组织实施推进。
(二)定向就业。定向委托培养对象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在县域医共体内实行“县管乡聘村用”。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聘用及业务指导、考核与管理。
(三)享受待遇。各县(市、区)政府应充分保障定向委托培养的乡村医生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合理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四)服务期限。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每年考核一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服务期满后,可继续签约在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或者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公开招聘编制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五)约束措施。定向委托培养对象在校期间及服务期内不得转学、转专业,不得参加全日制“专升本”考试和学习。凡违反《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规定义务,未能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和诚信档案,并根据《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退还学费和生活补助费,并承担违约金。退回费用及违约金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委代收代缴至县级国库。对服务期内未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等人员,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在协议书内予以明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在省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能落实相关工作。加强督促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工作落实。教育部门负责招生指标计划落实,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加大教学督导和评估力度。为保证临床医生的培养质量,自2020年起省内具有临床医学、中医学招生资格的高职(专科)院校在高考统招之外不得招收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等国控专业学生(2020-2022年分类招生中乡村医生委托培养除外)。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资金,及时落实确定的培养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政策将定向委托培养就业的乡村医生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各市、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的政策宣传、计划制订、委托培养对象的报名、审核,加强同培养院校的沟通联系,掌握培养对象学习期间的学习状况和思想动态,联合村委会做好生源推荐工作,优先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有志青年参加学习。培养院校要严格管理,精心组织教学,安排精干师资队伍带教,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定向委托培养对象毕业后首次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通过率不低于当年我省全日制专科考生通过率;培养对象在校期间的纪律考勤及学习情况,每学期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市、区)至少通报一次。
(三)强化支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支持培养工作。县(市、区)对毕业后回村的“乡村医生”要在职称评定和乡镇卫生院招聘等方面制定倾斜政策,卫生健康部门为其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考试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提供支持,对于通过考试的给予一定激励。扶贫部门要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资金帮扶。各县(市、区)要注重和发现医德医风好、群众认可的“乡村医生”作为培养村“两委”干部的后备人选。
(四)创新工作方式。各市、县(市、区)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底数,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创新工作方式,抓住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计划的时机,定向委托培养一批服务基层的乡村医生,充实乡村医生队伍。
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其优惠政策可在本文件政策基础上做增加和提升,并根据本地具体政策对《安徽省县(市、区)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参考模板)》(附件6)做相应调整和修改。
附件1
年安徽省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服务意向书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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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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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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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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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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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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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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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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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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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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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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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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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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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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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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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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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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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填报院校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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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择专业 |
□ 临床专业 □ 中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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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服务意向 |
县(市、区) 乡镇 村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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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向服务声明: 本人愿意参加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毕业后定向到 县(市、区) 乡镇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服务时间不少于6年。 个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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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
乡镇卫生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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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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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的高职(专科)院校
序号 |
承担定向委托培养任务高校 |
1 |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2 |
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3 |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4 |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
5 |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 |
6 |
皖西卫生职业学院 |
7 |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 |
8 |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 |
9 |
黄山职业技术学院 |
10 |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 |
附件3
市/县(区、市)参加村医定向委托培养报名初审通过人员名册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 |
高考考生号 |
委托培养学校 |
报考专业 |
定向委托培养单位 |
联系方式 |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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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初审通过包括考试资格初审和体检初审均通过;报考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
附件4
2020年村医定向委托培养高职(专科)
院校分类招生计划
序号 |
承担定向委托培养高职(专科)学校 |
学制 |
专业科类 |
分类招生计划数 |
计划下达情况 |
||
面向普通高中 |
面向 中职 |
革命老区 专项计划 |
|||||
1 |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3 |
临床医学 |
50 |
|
|
本次单列计划下达 |
2 |
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3 |
临床医学 |
260 |
|
|
计划已下达 |
3 |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3 |
中医学 |
50 |
|
|
本次单列计划下达 |
4 |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
3 |
临床医学 |
280 |
120 |
|
计划已下达 |
5 |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 |
3 |
临床医学 |
35 |
|
|
计划已下达 |
6 |
皖西卫生职业学院 |
3 |
临床医学 |
140 |
60 |
|
计划已下达 |
7 |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 |
3 |
临床医学 |
110 |
400 |
|
计划已下达 |
8 |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 |
3 |
临床医学 |
40 |
40 |
20 |
计划已下达 |
9 |
黄山职业技术学院 |
3 |
临床医学 |
40 |
|
|
本次单列计划下达 |
10 |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 |
3 |
中医学 |
60 |
70 |
20 |
计划已下达 |
备注:因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中无口腔医学专业任务,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的通知》(皖教发〔2020〕6号〕中已下达的口腔医学分类招生计划仍执行。
附件5
安徽省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一览表
类别 |
市 |
县(市、区)名单 |
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大别山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
安庆市 |
潜山县 |
安庆市 |
太湖县 |
|
安庆市 |
宿松县 |
|
安庆市 |
望江县 |
|
安庆市 |
岳西县 |
|
阜阳市 |
颍东区 |
|
阜阳市 |
临泉县 |
|
阜阳市 |
阜南县 |
|
阜阳市 |
颍上县 |
|
宿州市 |
砀山县 |
|
宿州市 |
萧 县 |
|
宿州市 |
灵璧县 |
|
宿州市 |
泗 县 |
|
六安市 |
裕安区 |
|
淮南市 |
寿 县 |
|
六安市 |
霍邱县 |
|
六安市 |
舒城县 |
|
六安市 |
金寨县 |
|
亳州市 |
利辛县 |
|
池州市 |
石台县 |
|
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
亳州市 |
谯城区 |
亳州市 |
涡阳县 |
|
亳州市 |
蒙城县 |
|
宿州市 |
埇桥区 |
|
蚌埠市 |
怀远县 |
|
阜阳市 |
颍泉区 |
|
阜阳市 |
颍州区 |
|
阜阳市 |
太和县 |
|
阜阳市 |
界首市 |
|
滁州市 |
定远县 |
|
六安市 |
金安区 |
|
六安市 |
叶集区 |
附件6
年 县(市、区)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
协 议 书
(参考模板)
20 年 月
年 县(市、区)乡村医生
定向委托培养就业
协 议 书
甲方:(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招生学校)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学生姓名) 高考考生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自愿定向单位:乡(镇)村
法定代理人: (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基本医疗有保障”要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在安徽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计划的方案》(皖卫科教发〔2020〕1号)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是指为充实村卫生室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委托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丙方清楚知悉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的内容,志愿参加“安徽省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学校)□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专科,学制三年的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协议中确定的村卫生室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6年(服务期含试用期,年限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根据丙方毕业时间,负责在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取得毕业证书后,督促乡镇卫生院聘用并安排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并负责落实丙方的政策待遇。
第四条 负责为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七条 加强同乙方交流沟通,每年定期不定期到乙方走访,召开各类座谈会,及时掌握丙方学习及思想动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丙方在校期间进行管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乡村医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乙方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 制订乡村医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丙方实施教育培训,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在丙方三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丙方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经过3年学习并毕业后,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
第十三条 丙方毕业前和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专升本科,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甲方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丙方毕业后按照本协议规定到定向村卫生室连续工作不少于6年(含试用期)以上。
第十五条 到指定村卫生室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服务期内享受本县(区)乡村医生以下待遇(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具体政策做调整和修改,提高岗位吸引力):
1.
2.
3.
………….
第十六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但根据工作需要,并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县域范围内的村卫生室之间流动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以升学、调动工作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自录取之日起3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且如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甲方同意,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二十条 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指定村卫生室工作,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及/或其他违约责任,除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培训期间费用外(含工资及定向单位发放其他经费),还需按照前述费用总额的 %(不低于10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将违约行为记入人事档案和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未履行为丙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就业岗位,在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丙方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的情况,甲方应承担丙方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按照违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乙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是指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省卫生健康委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